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张景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推迟原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计划,改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我国立法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规定,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草案还取消了电子监管码制度。
另有不少食品企业反映,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草案规定,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周婷玉、丁可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采纳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立法强调食品源头安全突出全程监管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周婷玉、丁可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以强化食品的源头安全。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为此,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