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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2月27日电(记者郑天虹)对比过去由学校自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的情况,今年春季学期起,广东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确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

    当前,民办中小学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教育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此外,这个通知明确,“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鉴于有不少投诉反映,部分民办学校在学年初招生时对考生征收“学位费”,或以留用学位的名义向家长变相征收“订位费”。通知明确,民办中小学校须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的,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也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

    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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