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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3月2日电(记者 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获悉,内蒙古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依法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明确规定:产权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可以凭林权登记申请和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内蒙古还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林木需要流转的,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益的使用和分配等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合同应当报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流转的收益应纳入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内蒙古正在培育建立林业要素市场等林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规范交易行为,并为广大农牧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林业法律政策、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林地和林木产权流转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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