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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研发费符合一定条件可享税前扣除优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3月23日电(记者 陆文军)记者从上海市税务部门获悉,2008年度上海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据介绍,这项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扣除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同时,无疑也在为“经济寒冬”中的企业雪中送炭。上海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用好用足政策、依法兑现税收优惠,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最好的纳税服务。

    据悉,此政策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享受研发费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4月3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08年度研发项目资料,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并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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