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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校车车主必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4月15日电(记者赵仁伟)山东省公安厅与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运输单位(车主)与学校没有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和没有校车车辆标志牌的,一律不允许从事运送中小学生和幼儿。

    山东省要求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认真调查和梳理本地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和驾驶人的基本情况,组织力量对在用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和驾驶人、车辆载客人数、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清查,对检验中发现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校车管理措施落实。

    山东省规定,运输单位(车主)必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对没有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和没有校车车辆标志牌的,一律不允许从事运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对于车辆超员、车证不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扣留车辆,并依法对驾驶人从严处罚。对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严禁其驾驶校车接送学生,同时依法追究车主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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