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中作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王立彬、卫敏丽)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在处理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中,应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说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仲裁工作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更加明确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王立彬、卫敏丽)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据了解,目前多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在县一级,也有的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市一级能否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王立彬、卫敏丽)与一审时相比,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有了实质性的补充修改,即明确征地及补偿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这类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据此,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发的纠纷。对此,农业部提出,实践中由仲裁解决此类纠纷比较困难,各地作法不一样,不将此类纠纷明确列入仲裁受理范围为宜,建议通过草案规定予以明确。

 
 
 相关链接
· 国土资源部启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调研
· 政策解读:农村土地管理要严格规范 坚守耕地红线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