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明确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作了规定,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指出,国防动员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国防动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按动员领域可以分为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防交通动员和政治动员;按动员规模可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按动员对象可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和财力动员;按动员方式可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按动员时机可分为战争初期动员和持续动员。
我国开始制定国防动员法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邹声文、张景勇、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这部法律将填补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梁光烈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指出,国防动员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1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0年9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全面展开。8年来,起草人员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这部法律草案。
20日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程序的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为了使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梁光烈表示:“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后备兵员的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
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国防动员法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还对国防动员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等。梁光烈说,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此外,草案还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我国拟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草案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这些规定为加强后备兵员的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拟立法明确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
“这些规定完善了国防动员的措施和手段,对保障战时动员任务的完成意义重大。”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
我国拟立法明确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与权利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张景勇)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草案还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
草案还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程序和补偿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作了规定。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和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利于将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落到实处。
国防动员法草案确立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张景勇)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备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寓动员潜力于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动员能力。”
三大原因“催生”国防动员法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周婷玉、李宁)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开始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十分重要。
他具体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制定国防动员法的必要性:
——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加速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梁光烈指出,制定国防动员法,尽快建立起我国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国防动员工作有法可依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步骤。
——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梁光烈说,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制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作出明确规范,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迅速依法动员,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
——制定国防动员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国防动员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梁光烈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经济建设如何贯彻国防要求?我国拟立法加以明确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张景勇)为了使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还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为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向会议作关于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时说。
梁光烈指出,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