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5月2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国批准中韩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周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良好。近年来,中韩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不断增加,在法律领域的合作日益密切。移管被判刑人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合作方式,旨在使被判刑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回到国籍国服刑,以利于被判刑人的改造和重返社会。2005年1月起,韩国多次建议与中国谈判缔结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对韩国的建议作出了积极回应。2008年5月,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和韩国外交通商部长官柳明桓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韩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中韩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决定;移管的请求与答复;移管所需的文件;移交的实施;刑罚的继续执行;移管的费用;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等。中韩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大韩民国法务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