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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判监督要覆盖到案件执行等各个环节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武汉4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7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基层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将单纯的审判监督转向立案、审判、执行并重的监督,对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将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将担负起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重任。

    江必新说,“审判监督要扩大到执行案件,覆盖到案件执行等各个环节。对案件执行监督的评查要考察执行标的是否到位,财产是否发放到当事人手中;要考察执行人员是否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和调查措施;要考察执行结案的合格率;要考察执行结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考察执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考察执行卷宗内容是否全面;要考察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完毕。”江必新一口气提出了对执行案件评查的7项重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查封、扣押、拘留、罚款等重要决定事项,鉴定、拍卖、评估等关键环节以及送达前的裁判文书进行动态同步监督;将案件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对特定问题、特定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

    对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就必须建立科学细化的监督管理评价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既要考虑到公正,又要考虑到效率;既要考虑到实体,又要考虑到程序;既要有一般性标准,又要有专项性标准;既要衡量法律效果,又要衡量社会效果,还要考虑到政治效果,尤其要将人民群众对办案质量的意见、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以适当的方式体现在评价标准之中。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了解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选定了20家中、基层人民法院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试点法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设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全国法院全面启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部署的重大决策。

江必新:坚持全面公正观 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

    新华社武汉4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这些年,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片面、过分地强调某一方面的公正,而忽略其他方面的公正,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只有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27日于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对全国法院的法官提出了要坚持全面的公正观和办理审判监督案件需要强化的“五个统一”。

    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江必新说,“过去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

    据了解,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目前全国法院程序性再审事由占到一半以上。江必新表示,“对不能满足法律正当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实体公正的程序问题,就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案件再审程序发现审判实体有问题的,既要对实体问题予以纠正,也要对程序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实体处理正确的,也要在再审判决中对程序违法进行确认;因程序性事由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还应特别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正当行使的问题。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依法纠正。”

    强化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

    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个方面。实质公正通过形式公正来实现。形式公正解决的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而实质公正解决的则是司法活动正当性、合理性问题。

    江必新面对广大法官提出了,要强化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的意识。他说,“形式公正,实质不公,司法活动就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公正的形式就没有任何意义;实质公正,但形式不公,公正的结果就不能被当事人所感知、所认可、所服膺,也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

    主观公正是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的主观认识、主观评价或主观感觉;客观公正意味着裁判在客观上或事实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人们评价某一司法活动是否公正而形成的共识。

    “人们对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主观公正是具有多元性的,故而它很难成为衡量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科学标准。”江必新说,“如果某一司法活动在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公正的,而任何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都是通过主观公正逐步形成的,因此要力争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江必新认为,“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全面阐述裁判依据,将法律规范完整地附在裁判文书后面,尽可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让当事人切实明白司法活动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达到客观公正。

    强化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相统一

    司法公正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并保障实现社会公正。江必新说,“作为特殊救济手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纠正错误,实现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那么审判监督程序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公正。”

    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对公正的认知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广大法官尽量用人民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让社会能够理解;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更多地尊重社情民意、风俗习惯,争得人民群众的认同;要加强沟通、宣传,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强化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

    “案件往往千差万别,普遍司法公正标准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个案的不同。”江必新说,在个案不公正的情况下,就要求法官积极行动起来,心怀对人民群众的饱满热情,做好个案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的利益能够大体上达到平衡。

    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立体的公正观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法院3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130992件

    新华社武汉4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从27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2006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再审案件130992件。其中,依法改判刑事案件3763件,占同期刑事生效裁判的0.17%;依法改判民事案件35819件,占同期民事生效裁判的0.25%;依法改判行政案件1173件,占同期行政生效裁判的0.39%。

    审判监督程序通常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方针政策。

    据记者了解,3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审查办结了一大批刑事申诉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通过依法及时改判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

    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减刑、假释工作职能移交审判监督部门负责。3年来,各地法院共办结减刑、假释案件1432511件,有力配合了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进了罪犯认罪、悔罪,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自2004年10月1日,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依法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使受侵害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对规范司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从2008年10月1日起,该项工作已经调整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三年来,全国法院在审查、审理各类审监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全国法院民事再审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

    新华社武汉4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目前,全国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尤其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27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各地法院新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08067件,审结97686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1.22%和11.07%。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以来,从各方面反馈情况看,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基本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案件基本能够及时进入再审程序,“申诉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但是因为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形成了一定的办案压力。江必新说,“上提一级”代表着绝大多数申诉人的愿望,能够最为有效地避免上下级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互相推诿的现象,更有利于增强再审纠错的有效性。

    同时,江必新指出,“上提一级”制度还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强,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司法资源也能更加有效地调整到案件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上来。“可以确信,随着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水平必将极大地提升,这是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价值所在。”

    据了解,与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积极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并先后召开由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官参加的研讨会,为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关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同样在积极的推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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