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两部门通知:禁止在广告中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记者 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禁止在广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记者6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发布的人民币相关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有的广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有的广告把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有的广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有的广告宣传臆造的一种货币,有的广告擅自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名义做宣传。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凡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发布宣传经营的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批准文件。

    发布人民币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公告文件。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权,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上述广告。

 
 
 相关链接
· 对于广告类短消息要区别对待 不能“一刀切”完全禁止
· 四部门通知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内容广告
· 广电总局通知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游动字幕广告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