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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补充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5月14日起开始生效。《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后又分别作出两个有关批复,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令,比照《规定》办理,从而使申请认可案件的范围扩大。《规定》和两个批复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大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维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海峡两岸基本实现“三通”后,经贸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进一步认可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确保认可后的裁判文书切实得到执行,真正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好保护好,对促进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在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发展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结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两岸现状和审判实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以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出台了《补充规定》。

被认可的台湾法院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杨维汉)于5月14日开始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生效以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践中,有些台湾法律界人士和台湾同胞误认为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效力上要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了消除这种误会,《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从民事案件大的分类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上述哪一类民事案件,均可依据《规定》和《补充规定》申请认可;在适用范围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补充规定》,从而将这5类文书的申请认可程序归于统一。

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加大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认可力度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杨维汉)于5月14日开始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加大了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申请认可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其最大亮点就是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补充规定》中明确了申请认可期间,申请人可以全程申请财产保全,从而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同时又把担保制度引入财产保全程序,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存在的证据,减少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审理申请认可案件,实行财产保全制度,是大陆司法制度的又一创新。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规定》还把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时间由1年延长到2年。此外它还规定,2年内因发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为解决申请人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的真伪难以辨认,部分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否确定不明确,申请认可的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不清楚等问题,《补充规定》规定申请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防止在认可程序中出现错误,或者认可以后判决确认的被执行财产不在大陆地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补充规定》注重规范办案程序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杨维汉)于5月14日开始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更加注重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使台湾同胞感受到大陆的司法温暖,《补充规定》对办理申请认可案件进行了严格规范,一是规范案件管辖,解决办案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二是在办案机制上实行立案、审理、执行分开,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据了解,申请认可案件的立案统一由立案庭立案审查,然后交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认可的裁定后,申请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为解决申请认可后与执行的衔接,《补充规定》规定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补充规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台湾同胞谋福祉的一大举措,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唇齿相依、血浓于水的骨肉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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