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立彬)为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土资源部近日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做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适当下调。这是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土地市场持续下行情况下,地价政策主动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目标的重要决策。
2006年,我国出现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过热”现象,国务院决定加强土地调控,规定国家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随后,政府出让行为得到强力约束,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空间被极大压缩,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了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而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土地市场呈持续下行态势。因此,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及时调整工业出让用地最低标准的实施政策,是解决地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建立相对灵活、差别化的地价政策的必然要求。此次调整的范围,涉及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下调幅度达30%。对中西部地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下调幅度更大,高达85%。这将使土地供给更好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目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决策,促进工业用地的利用方式向政府调控目标的转变。
记者1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此次调整的对象是符合限定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目的是规范出让底价的制订,并不涉及工业用地出让方式的改变,具体成交价格由市场决定,因此不会对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市场造成影响。与此同时,此次调整的实施政策是有选择、有控制的,即必须同时具备优先发展产业、用地集约两个条件,这将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防止各地操作中出现偏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对具体工业用地项目的最低价实施政策设定了出让土地“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底线。
目前,我国工业用地占用地总量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水平,从长远来看,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工业用地价格管理的根本目标。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所以此次调整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土地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