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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23日审议通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5月23日电(记者 许雪毅)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23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官员和专家认为,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大陆尚属首例,预示着两岸农业合作进入“深耕”阶段。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共四章三十七条,就闽台农业合作的基本原则、从事闽台农业合作台湾同胞的待遇、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职责、鼓励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闽台农业合作用地、贷款和融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福建是大陆最大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闽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处在大陆的先行地位。”福建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说,截至今年4月底,福建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

    随着两岸农业交流的不断发展,闽台农业合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袁锦贵说,“比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入不足,对台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融资、保险、救灾补助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土地、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够完善,闽台农业合作机制、体制还不够健全等。”

    “《条例》的出台,把闽台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一些创新的规定。”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范良春说,《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就台胞关心的贷款和融资问题,《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还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等。

    此外,还在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促进和规范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建设、创新并规范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用地等方面有所突破。

    针对“三通”之后两岸农业大交流带来的新局面,《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等。

    “条例的出台对我们有实质性的好处。比如以前,我们从老百姓那里流转了农地、田地,现在有了法律保障,办理相关证件将更方便和齐备。”福建漳平台商联谊会会长李志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法律的保障,营造两岸农业合作的良好氛围,可以推动两岸农业合作进入“深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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