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崔静)依据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将于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今年2月底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根据这部法律,自6月1日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
为做好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时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出,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本地餐饮服务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
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发放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启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就许可证启用及发放事项做出明确:
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详细>>>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认真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餐饮服务发展的状况,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