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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各地开展“6·26”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景勇)6月26日是第22个国际禁毒日,各地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在“6·26”国际禁毒日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有力推动了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

    辽宁在全省范围内举办了“万所学校、百万师生”禁毒宣誓活动,全省14个市、101个县(市、区)设立了分会场。在辽宁禁毒宣传大使赵本山的带领下,全省万余所大中小学校的百万学生同时进行了禁毒宣誓: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浙江首个全省性禁毒民间社团———浙江省禁毒协会在杭州举行了揭牌仪式。新成立的浙江省禁毒协会是在浙江省禁毒委员会领导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以“面向社会各界、服务禁毒事业”为办会方针,为各方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提供一个公益性、服务性的平台。

    江苏禁毒展览馆开馆仪式在南京举行。江苏禁毒展览馆是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00平方米的展馆内包括“识别毒品,认清危害”等六大展区,并设有互动游戏和影视演播厅。江苏禁毒展览馆已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共青团江苏省委分别列为全国禁毒教育基地、全省青少年教育基地,从开馆之日起免费向公众开放。

    6月1日至26日,安徽省禁毒办在全省组织开展主题为“毒害家喻户晓,禁毒全民参与”的巡回宣讲报告活动。报告团成员中,既有长期从事毒品危害病理学研究的专家,又有多年自愿从事社会禁毒宣传的义工;既有曾误入毒品歧途并最终战胜毒品危害的戒毒人员,又有易涉毒青少年群体中的禁毒志愿者。近一个月时间,宣讲团先后赴12个市、县,共组织报告会13场,近万名群众直接聆听了宣讲报告。

    广东纪念禁毒法实施一周年大会暨“广东青年禁毒志愿者在行动”启动仪式在广州英雄广场举行。仪式上成立了广东青年禁毒志愿者服务队,12辆禁毒宣传车也从广场出发,分赴30多个市县开展禁毒宣传。占地1800平方米的英雄广场,被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展板装饰一新,禁毒文艺表演、禁毒知识问答、咨询签名热热闹闹。深圳海关集中销毁毒品,362公斤毒品及43094粒精神类药品被投入到环保高温炉内,顷刻间灰飞烟灭。

    新落成的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馆揭牌。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馆原名上海市禁毒教育馆,2003年开馆以来共接待观众113万多人次。为了增强展馆的吸引力,上海市禁毒委联合上海市科委对原馆进行了改造。提升后的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馆将成为全市禁毒科普教育基地和展示上海禁毒科研实践的窗口。

    广西和越南广宁、谅山、高平省禁毒委员会在广西中越边境城市东兴市举行了中越两国四省区联合焚烧毒品活动。730公斤的各类毒品被集中销毁。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26日从公安部禁毒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证合法需求,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公安部、商务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制定指导意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公安、商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小组,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保持专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各地、各部门要将专管员名单逐级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专管员更换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我国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管理秩序。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加强运输环节的省际间核查,加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鼓励支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数量较多的省、市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相关部门将保障合法需求,增强服务效能。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依法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景勇)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对于如何认定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意见也进行了规定,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意见还明确了对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相关链接
· 各地开展活动宣传国际禁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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