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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于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郑州6月30日电(记者林红梅、王宏彬)《民用机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条例首次正式明确了民用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的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这是我国第一部民用机场业的法规。

    2009年4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6月30日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民航机场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务院颁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首次正式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将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围绕机场的公共设施定位,李家祥强调要统筹处理好五大关系。一是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二是进一步促进机场管理机构由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统筹处理好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和经营收益的关系;三是进一步提高机场安全服务水平,统筹处理好民航监管、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的关系;四是进一步探索总结机场管理及股权多元化模式,统筹处理好管理及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关系;五是进一步发挥好机场的应有作用,统筹处理好构建航空网络和融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关系。李家祥说,由于机场飞行区的公共设施特性明显,民航局正在试点将飞行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探索机场建设投资模式方面的改革。

    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介绍,《机场管理条例》主要明确了七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制度;二是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制度;三是运输机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四是通用机场管理制度;五是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制度;六是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制度;七是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制度。

    国务院曾于1986年发布了《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杨国庆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机场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废止。同年《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启动,历时8年,于今年4月由国务院审定通过。杨国庆表示,《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颁布,解决了我国缺乏民用机场管理行政法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民用机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满足了新的机场管理体制建立后机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维护广大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李家祥:机场管理机构及关联企业不得参与机场商业经营

    新华社郑州6月30日电(记者林红梅、王宏彬)我国机场管理机构将由经营型向服务型转变,机场管理机构及关联企业不得参与机场内的商业经营。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30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机场工作会议上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对机场没有明确的定位,由此带来产业政策不清晰、管理方式不明确、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将于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机场本身的属性作出了明确定位,将机场定位为公共基础设施。

    他介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据此间民航业内专家介绍,在民航发达国家和地区,机场管理机构不直接经营机场业务,普遍以特许经营或者专营的方式给专业公司经营,机场收取特许经营费。机场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这些专业公司的安全、服务、收费等行为。通过专业化公司的竞争,提高为旅客和航空公司服务的质量。机场商品价格虚高,在监督范围之内。

李家祥:机场考核指标应把安全放首位

    新华社郑州6月30日电(记者林红梅、王宏彬)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30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机场工作会议上强调,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对机场管理机构的考核应把安全运行放在首位。

    李家祥说,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国资委按照企业性质,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侧重于效益。但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如果按照一般经营性企业对机场考核,导致机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难以处理好安全、服务和效益的关系。

    李家祥强调,对机场的考核,应当体现出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性,设定机场的考核指标,要把安全运行放在首位,以服务水平、社会效益和发展指标为主,以直接经济效益为辅。

    李家祥说,按照民航局的统一部署,各机场要加快建设“安全管理体系”,确保2010年全面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从事后到事前、从个人到组织、从局部到系统的安全管理,持续提高机场的安全运行水平。

    新闻分析:

旅客将从机场依法获得哪些服务?

    新华社郑州6月30日电(记者林红梅、王宏彬)民用机场是旅客乘坐飞机出行时的第一道关口。将于7月1日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机场方面的法规,条例对机场必须给广大旅客提供的服务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广大旅客今后维权,有了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杨国庆30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机场工作会议上介绍说,机场是为广大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的场所,搞好服务工作是机场管理机构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仅次于安全的重要工作。《航空法》第六十六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供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必要设施,为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良好服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依据《航空法》这一条规定,从四个方面对机场的服务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机场必须为旅客提供哪些服务设施?首先是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旅客可享受到怎样的服务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服务规范既是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需要,也是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旅客和货主的承诺。

    杨国庆说,民航局已经颁布了两个标准:《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目前,有些机场根据这两个标准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服务规范,但基本都只限于机场自身,有的甚至没有制定服务规范。《条例》明天就正式施行了,各机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尽早组织驻场单位共同制定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杨国庆说,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虽然全国的机场数量增多,每个机场的旅客量也快速增长,但是全国各机场平均每月的有效投诉没有明显增多。无论投诉多少,只要有投诉,就说明机场的服务工作还有不足的地方,妥善处理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是不断改进服务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航班延误时旅客应享受到怎样的服务?杨国庆说,航班延误的处置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一直是民航服务工作的瓶颈。虽然这些年来全民航始终把航班延误的处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是与公众的期望还是有差距的。虽然航班延误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航空公司,但是机场管理机构作为服务于旅客的机场的管理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3 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相关链接
· 李家祥就将施行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答问
· 最新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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