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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8日 19时34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白洁纯、李芳芳)中国银监会8日宣布,已于近日发布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或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这份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管理的方式和投资方向三个层次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规范。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客户分类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同时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在投资管理方式上,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但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商业银行对于计入表内的理财资产须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加强对理财资金安全性的管理。

    在投资方向上,禁止银行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而银行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此外,对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对原有的投资方向不作调整,也不受《通知》所禁止投向的限制。

缘何要对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进行规范?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白洁纯、李芳芳、刘诗平)中国银监会8日宣布出台新规,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尽职地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银监会此时出台新规出于何种考虑?又会对理财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严控风险:强调商业银行“卖者有责”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

    “在当前情况下,银监会出台的新举措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理财市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郭田勇指出,《通知》提出的诸如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等要求,可从制度上杜绝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建立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运作的制度,达到控制行业风险、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二级市场股票成为“投资禁区”

    在银监会出台的新规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据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银行业共发行股票类理财产品241款。其中,外资银行发售的股票类理财产品最多,占比近65%。

    郭田勇表示,由于各银行发行的投资于股票、基金、PE等理财产品规模有限,也不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和股票市场产生太大影响。另外,基于去年以来的市场调整,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多为信贷类和票据类产品。“从目前来看,银监会的新措施将会推动这一趋势持续下去”。

    理财客户要明确细分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

    在客户分类方面,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上述规定有利于督催银行为客户提供和其风险承当能力匹配的产品。同时由于大多数银行理财客户都是从传统的储蓄客户转变而来,风险偏好与投资资本市场的客户不同,银行应当积极调整发展策略,增加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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