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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文件规定县级领导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任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3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7月31日电(记者朱峰)河北省石家庄市30日出台文件对县级干部交流作出明确规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按照石家庄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县级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市)区党政正职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在同一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县(市)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和县(市)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在同一县(市)区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石家庄市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县(市)区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或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担任正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据介绍,干部交流的重点将是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易地交流,通过统筹调配的方式,疏通山区与平原、市直机关和县(市)区之间干部双向交流的渠道,打破党政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交流过于滞缓的局面,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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