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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沈阳8月7日电(记者 陈梦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按照这部将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地方法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这部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按照条例,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必要时,可以先口头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条例还规定了应急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除了应急相关部门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也应当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按照条例,公民作为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给予食宿安排或者适当补助。

    这个条例赋予政府部门在应急处理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权利。但要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经营性财产被征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生活补助。

    条例还明确了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设置。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导引图,并向社会公布。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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