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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政策:城镇居民医保支付限额提高至5万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拉萨8月13日电(斯郎曲西、颜园园)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政策,将西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上调至5万元,并首次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生育住院费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据拉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以前西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过2万元则由家庭和个人支付。如今医保支付限额已提高至5万元,减轻了城镇居民的负担,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各地市、县原补助标准不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共计180元。

    新政策还首次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住院费、婴儿住院费及门诊特殊医疗费用纳入了统筹支付范围。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孕产妇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凭有效票据获100%的报销,住院分娩的婴儿在出生后的60天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

    据介绍,西藏还增加了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将原来15种特殊病病种增加至20种,其中以高原病为主。对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只需负担25%,其余75%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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