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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管理办法严格废旧金属回收杜绝收赃销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8月29日电(记者吕福明)据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介绍,为依法打击废旧金属回收环节的收赃销赃行为,山东省近日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强制实行废旧金属回收管理登记备案、签订收购合同等措施。

    所谓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国家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原来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近年来,国家取消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后,大量个体民营企业加入到这个行业中,导致回收渠道混乱,电力生产和城市公用设施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有些回收网点甚至成为收赃销赃的场所。

    将于9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这一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通过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进行;回收企业要如实登记物品和出售者的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

    如在备案方面拒不改正,或不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办法还明确规定,不得回收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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