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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颁布《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 周玮)文化部日前颁布《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是根据当前基层文化建设的需要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发展的实际要求而制定的。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性质、职能、任务,从规划、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方面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的监督和检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文化单位负责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文化站主要任务是为所在乡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农村文化活动、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规划和建设,办法规定: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建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职能和服务,办法规定:文化站主要职能包括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文化站应向公众开放,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公益性服务,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公示。

    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人员和经费,办法规定: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确定;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为了确保乡镇综合文化站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办法专设了“检查和评估”一章,强调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检查评估和绩效考评。

    近年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下,乡镇文化站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全国34304个乡镇中的97.34%建有乡镇综合文化,数量达到33393个。尽管数量很大,但由于历史原因,在很多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乡镇文化站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乡镇文化站的实际工作情况与它所应承担的职能还不相适应。如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建设严重落后,乡镇文化工作经费非常困难,乡镇文化队伍素质偏低,文化站干部待遇偏低,生活困难,人才流失严重等。

    这位负责人介绍,为贯彻中央精神,针对当前乡镇文化站建设的实际情况,文化部等有关部委采取了一系列加快乡镇文化站建设的措施。其中包括在“十一五”期间文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通过转移支付39.48亿元新建和扩建2.67万个农村乡镇综合文化站,到2010年将基本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目标。财政部从2008年开始,设置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面积达标的乡镇文化站给予每站5万元至8万元设备购置经费补助。此外,为提高乡镇文化站服务能力,文化部通过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把全国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到文化站和村文化室,为农民群众提供数字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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