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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意见将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银川9月23日电(记者 曹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宁夏将于今年10月份开始在平罗县、贺兰县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争取2012年覆盖全区所有乡镇。

    试点地区农村60岁以上老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据介绍,参保人员60岁以后的养老待遇由55元的中央拨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缴费标准设为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自治区和试点县(市)政府相应补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参保个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及自治区和试点县(市)政府相应补贴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对于农村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人员,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助。

    宁夏新农保将建立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机制。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其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情况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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