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9月28日电(记者 张周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消息,《办法》对政府负责制、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动态管理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将实现应保尽保,广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此将走向法制化。
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广西农村低保制度从2007年开始试点,目前自治区109个县(市、区)均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截至2009年8月,广西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达193万人,占广西农业人口4.6%,月人均补助水平42.2元,部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一定保障。
《办法》规定,只要是广西农业户口,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经过审核公示认可后,都可纳入享受低保的范围。享受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不仅包括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如父母、子女、配偶等,还涵盖了虽然户口不在一起,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以及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现役义务兵。
按照《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安排,并解决低保工作经费。《办法》还规定了动态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应及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违法生育,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陈利丹透露,《办法》施行以后,广西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将超过300万人,约在现有基础上增长一倍,同时补助保障标准也将有明显提高,以保障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