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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0月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王文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28日消息称,为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近日出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具体要求包括: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主要包括: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

    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贯彻执行《办法》,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相关链接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
· 保监会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保监会:寿险产品风险揭示应当做到“十足充分”
· 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十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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