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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10月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朱立毅)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从10月起实施。新国标增加了溴酸盐的限量指标,规定这种可能致癌的物质在每升矿泉水中不得超过0.01毫克。

    这份新国标是2008年12月29日发布的,10月1日开始实施后将代替1996年实施的旧版国家标准。新国标增加了溴酸盐以及锑、锰、镍等3种金属物质的限量指标。

    据新国标的主要起草人介绍,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当使用臭氧对水消毒时,溴化物与臭氧反应生成溴酸盐。国际癌症研究中心认为,溴酸钾对实验动物有致癌作用,由于对人的致癌作用还不能肯定,因此溴酸盐被列为有可能致癌的物质。

    世界卫生组织在《饮用水水质准则》规定溴酸盐的暂行准则值为0.01mg/L,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也规定限值为0.01mg/L,与世卫组织的标准一致。

    由于早期我国很少使用臭氧对水进行消毒,因此我国旧版国家标准并未规定溴酸盐限量。但近年来,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臭氧杀菌工艺,致使矿泉水含溴酸盐问题出现。2008年,国家发布的新国标《饮用天然矿泉水》增加了溴酸盐的限量指标:0.01mg/L。

    除溴酸盐限量指标外,新国标还规定,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对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应标示水源点名称;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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