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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天津10月2日电(记者周润健)针对一些物业企业中途“撂挑子”,甚至“逃跑”等不负责任行为,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天津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这也意味物业企业今后不许再“不辞而别”。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该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

    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这一办法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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