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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从5方面贯彻工会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建议从五个方面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工会法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30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近年来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新进展,但在新的形势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从五个方面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工会法。

    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为:

    ——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各级党政领导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其次,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正确认识我国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支持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第三,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会法和工会组织的认识,增强自身维权意识。

    ——进一步加大基层工会组建力度。首先,要下大力气解决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其次,要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贯彻实施工会法,必须在农民工中加大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使其认识和体会到工会组织是他们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之一,以增强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

    ——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维权能力建设。当前,基层工会维权难,既有不敢为的问题,也有不善为、不会为的问题,这是造成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凝聚力不强的重要原因。各级政府和工会要在努力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的同时,增强基层工会的维权能力,提高维权水平。一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二要完善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三要探索维权工作的新路子。

    ——进一步完善工会法执法机制。贯彻实施工会法是一项综合工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工会组织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工会法的执法机制。一是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二是工会组织应积极作为。三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法院应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适时修改工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我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职工队伍的构成及企业的用工形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工会法及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其中的有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要适时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问题,外派和在外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出台相关规定,完善有关制度,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主要体现为4个方面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近年来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新进展,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

    报告指出,侵权现象主要表现为4个方面:

    ――企业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国有企业的集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不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更值得重视的是,欠薪逃匿事件呈增多趋势。

    ――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当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偏窄,城乡发展不平衡。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分别为77%、63%、78%、77%、60%。较之城镇职工,农民工的参保率更低。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2005年以来,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集中分布在中小企业,其中尘肺病占78.8%。因职业病危害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劳动者身染职业病后,维权遇到许多困难。

    ――有些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忽视职工的民主权利。近年来,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依法经过民主程序,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取消工会组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不满,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此外,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从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2万件,其中2005年31.4万件,2006年31.7万件,2007年35万件,2008年69万件,2009年上半年34.9万件。

    报告对此指出,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大大降低了职工的维权成本,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另一方面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和处理结果看,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21%,职工胜诉率较高,如2008年,职工胜诉与部分胜诉的案件合计占85.29%,今年上半年仍占84.71%。这表明,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
在华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的工会组建率已超过80%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3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目前在华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的工会组建率已超过80%。

    报告说,近年来,我国基层工会组建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华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取得进展。2008年以来,建会率就由原来的43%提高到目前的81%。同时,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组织新形式。此外,采取灵活方式吸纳农民工入会。

    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达172.5万个,工会会员2.12亿人,较2005年分别提高了46.9%和41.3%。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有6674.6万人。

    但报告同时也指出,我国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艰巨,主要体现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不落实”等。

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我国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工会加大对职工民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等的保护力度,但我国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

    报告说,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工会通过积极推进维权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对职工民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等的保护力度,职工切身利益得到较好维护。一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二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反映,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有关数据也显示,截至2008年9月,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10.75万份,覆盖企业190.77万个,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13.6%和11.9%;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77.45万个,占建工会企业数的24%。

    但报告同时指出,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由于缺乏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们不敢维权,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

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亟待规范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亟待规范。

    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工主要是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也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

    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一线长期性岗位,部分国有企业中存在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异地派遣少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参保率也普遍偏低。

    报告指出,我国外派或在外劳务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的外派劳务是由对外援助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的,逐步发展到有组织、有管理地对外派遣。总的来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是好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外派劳务管理政出多门,公民出境务工渠道杂乱,非法外派活动屡禁不止,导致劳务人员出境后非法务工或无工可务,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外派企业管理水平不高,重收益、轻管理,不重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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