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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首次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01日   来源:人民日报

    10月3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专门法律。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介绍了有关情况。

    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首部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田学军介绍说,《驻外外交人员法》共分十章四十八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衔级,馆长派遣、召回和调回,考核、培训和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以及配偶和子女等内容。

    今年是新中国外交60周年。60年来,我国的外交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我国与171个国家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加入了1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设立了254个驻外外交机构,外交人员接近5000人。

    《驻外外交人员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和新中国外交60年来,针对外交人员的首部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将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创设衔级制度,突出统一领导

    田学军介绍说,这部法律体现了以下特点:

    明确责权义务。本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

    创设衔级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创设外交衔级制度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创设衔级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外交人员的职业生涯管理,从而确保外交事业的长远发展。

    突出统一领导。多年来,在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将这一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更好地发挥驻外外交机构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报告婚姻情况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就媒体关注的驻外外交人员结婚情况需要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的问题,许安标表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一个公民,他享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同时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履行公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有必要报告结婚情况。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实际上并不矛盾,并且是完全一致的。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生活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廖文根 马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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