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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7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日前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内蒙古出台政策规定,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支持创业,内蒙古将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5000元。并规定,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据了解,内蒙古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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