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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基会和新华社共同发布《世界儿童状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0日   来源:新华社

《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中国儿童生存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赵超、李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新华社20日在北京共同发布《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这份报告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

    报告表明,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儿童生存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根据最新的联合国跨机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在1990年至2007年间降低了51%。据估计,以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三联疫苗为衡量标准,约有94%的婴儿接受定期的免疫接种。2003年婴儿出生体重不足的比例只有3.7%,是世界上该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

    报告还提出,2006年,中国政府通过了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和谐社会的新决议,并将儿童视为社会发展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该决议于2006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被纳入第11个五年计划(2006-2010年)。该计划也重申了政府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坚持。在加强公共服务的努力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案使政府致力于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及改革公共社会保障体系。

    报告同时指出,中国面临巩固其在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成果及在保证发展的同时消除差异的挑战,尤其是面临满足农村儿童、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及居住在大城市迅速扩展的贫困区域儿童在物质和保护需求方面的挑战。

    报告提出,作为国际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中国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也有机会在支持和提高儿童权利方面做出更多的国际贡献。

《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应对气候变化应有儿童的参与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贾楠 李菲 王爱华)20日在京发布的《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指出,儿童应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角。

    报告认为,为应对气候变化给儿童权利带来的复杂挑战,必须以儿童为主要合作伙伴,让他们参与这一合作进程。因为,在气候变化的影响面前,儿童尤其脆弱。其原因包括:

    ——儿童的生理和认知发展水平以及天生的好奇心使他们在暴露于危险环境中时、或者处在有潜在威胁的环境中时面临的风险更大。

    ——许多对青少年致命的主要因素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包括:营养不良、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疟疾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其中,营养不良是三分之一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原因。

    ——最不发达国家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冲击,而这些国家儿童的数量很大。

    ——随着气候变化与社会、经济、政治利益日益纠结在一起,人们面临更大的暴力冲突风险。对儿童而言,这将带来一系列后果,包括社会心理创伤、被招入伍、流离失所或被迫迁移,这会导致家人分散并使儿童面临被非法拐卖和剥削的风险。

    报告表示,据研究估计,由于经济产出下降,气候变化会增加亚洲南部和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每年4万至16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同时,缓解气候变化所使用的资金也使用于健康、教育和其他社会保护项目的开支变得更少。

    报告特别指出,环境受到的危害将让那些好不容易在饮用水、粮食安全、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疾病控制等方面获得进展的发展中国家面临新的威胁。

    因此,报告建议,在健康、教育、营养和公共项目上开展相关机构组织的协作很关键,因为这些机构和组织被赋予保护和照顾儿童、妇女、青少年和家庭的职责。同时,要对传统的儿童发展领域(营养、保健、教育、水与环境卫生)进行投资;提高学校和社区环境教育的质量;增强对风暴、洪水、干旱等灾害的预警等。

    2009年为《儿童权利公约》颁布20周年,为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新华社共同发布了《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

《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儿童权利公约》已直接融入世界各国的法律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李菲 王爱华)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新华社20日共同在京发布的《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指出,《儿童权利公约》已直接融入世界各国的法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期的一项研究显示,在被调查的52个国家中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将《公约》融入其法律,国家法院也应用条约的规定作出重要决定。自1989年以来,被调查的三分之一的国家将《公约》与其宪法相结合。几乎所有这些国家都尽力通过使用儿童权利的规定或通过逐渐、系统改革现有法律或两种方法兼用,使其立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报告指出,《公约》通过20年来产生的广泛影响,可从国家和国际法律文件、政策、安全的倡导和方案,人权和发展及在媒体等领域中越来越频繁出现“儿童权利”一词中看出。由于《公约》的规定覆盖面极广,所以应使用一个多维的方法来评估影响儿童生存、发展及福祉的态度、行动、立法、政策及结果。

    报告还指出,在国家宪法和其他重要的国内立法中,并不总是明确规定儿童权利——通常是由于这些法律文书的产生远远早于儿童权利的明确阐述。在一些国家,国家立法过程中明确考虑了诸如《儿童权利公约》等已获批准的国际条约,并认为国际条约应优先于国内法律。另一些国家,尤其是那些在《公约》出现后撰写或修改了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书的国家,不仅特地提到了照料和保护儿童,也提到了儿童权利。这些国家中有极为详细地确认儿童权利的(如巴西),也有相对简明地陈述儿童权利的(如泰国)。

    报告同时表示,将《公约》的原则融入国家立法并不能彻底保证儿童权利的实现。在一些国家,儿童所经历的现实与国家立法所规定的儿童权利不相符合。立法的成功有赖于改变社会态度和执法行动,也有赖于为改善儿童权利建立健全的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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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筹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灾害社会工作研讨会
· 新华社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签署儿童日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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