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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过《山东省港口条例》 将于2010年4月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12月5日电(记者袁军宝)为合理开发有限的港口资源,山东省近日通过《山东省港口条例》,对港口规划管理、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制度、港口多元化融资模式以及安全监管体系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港口建设规划及融资模式进行了规范,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港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在经营模式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并由开发单位出租经营,建立了港口建设的特许经营制度,即政府与港口建设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为保护港口岸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港口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确立了临时岸线审批制度,即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报经批准,且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经营范围内的港口安全负直接责任。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及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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