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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过代偿学费和贷款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乌鲁木齐12月8日电(记者 王大霖)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新疆日前出台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新疆基层就业新办法:今后新疆高校毕业生只要愿意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将由自治区财政返还给毕业生本人,内地高校毕业生到新疆基层单位就业,也可享受同样的政策。

    按照今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到艰苦边远基层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自治区财政将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总额的三分之一,3年全部代偿返还完毕。

    据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外资项目办公室介绍,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的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其中,将优先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

    此外,《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还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返还。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单位以及毕业生本人,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本金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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