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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方认为"张明宝案"判决量刑适当 不予抗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12月29日电(记者王骏勇、蔡玉高)南京“6·30”特大醉驾案肇事者张明宝23日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案件部分被害人家属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太轻,遂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南京检方经过深入研究后于28日作出答复,认为此判决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记者29日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一审判决后,案件部分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满,来到南京市检察院请求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

    随后,南京检方在对一审判决进行细致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进行了研究。检方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法院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定罪的前提下,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精神。同时,张明宝案发当晚超量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8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此外,检方认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事发地东山街道代其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因此,南京检方作出答复,拒绝了被害人家属的抗诉请求,决定不予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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