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3月5日电(记者姚湜)来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显示,该省今年5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卢殿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现在有很多人员的待遇是跟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比如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就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那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后,一些低收入群体的相应待遇都会跟着提高。”卢殿伟说。
据介绍,目前吉林省各地执行的是2007年7月1日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吉林、松原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