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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11种政府应公证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合肥3月23日电(记者朱青)《淮南市公证办法》近日实施。该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对国有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依法强制拆迁房屋等11种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政府行为活动过程应当进行公证。

    《淮南市公证办法》在政府规章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3大类11种政府行为应当办理公证。这些事项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产权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迁房屋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淮南市政府法制办介绍,该办法明确应当办理公证的政府行为中重点包括了依法强制拆迁行为,由于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容易引起矛盾冲突,所以更需要引入法律机制,引入公证机关第三方,从法律角度来审查政府行为,以中立立场来对政府行为把关,可以更好保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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