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李菲 卫敏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法律同时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法律还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此外,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配合泄密案件调查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卫敏丽 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明确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法律明确,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卫敏丽 李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我国修法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权”与“责”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李菲 卫敏丽)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明确了涉密人员的“权”与“责”。
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法律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和责任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同时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律还明确,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修法严格限定定密权限 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卫敏丽 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严格限定了定密权限,以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法律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我国修改保密法 打破“一密定终身”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邹伟 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解密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打破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对此,法律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我国修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邹伟 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法律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此前,为加大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曾规定,那些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和罚款。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用“罚款”方式来处理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显得不够“严肃”。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吸取了上述意见。法律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