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5月25日电(记者 邹兰)天津市日前提出,国有企业的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便利;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影响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企业的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记者从24日召开的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获悉,天津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对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企业的捐助行为加以规范,以引导企业更加理性、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据了解,这个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所属监管企业的实际,在刚性约束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灵活性,既对企业捐赠行为加以规范,又不抑制企业奉献爱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暂行办法明确,严禁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在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建立了企业、市国资委、市政府三级监管机制,要求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国资委核准,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履行承诺,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