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5月26日电(记者 石志勇)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随着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提高,调整后的新标准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2009年陕西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情况,陕西省日前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工资平均每月增加122.5元。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也随之调整,具体标准为一至四类工资区失业保险金分别从原来的450元、420元、390元、360元上调至570元、510元、472.5元、435元。
与此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其失业金的标准一至四类工资区分别由360元、336元、312元、288元调整为456元、408元、378元、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