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村委会成员补选程序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程序。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对此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暂不明确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卫敏丽、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未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
据农业部介绍,全国有约60%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修订草案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农业部提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务,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做法也有差异,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