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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拟调整军官退役年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我国拟调整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陈菲)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5岁。

    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担任团级职务的,50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5岁;担任连级职务的,40岁;担任排级职务的,35岁。

    目前,全国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总体规模偏大,与建设一支精干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需求不相适应,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压减规模。

    据介绍,下调团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有利于改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年龄和素质结构,有效发挥退出现役时间较短人员的军事潜能。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将获荣誉证章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崔清新)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荣誉证章。

    据介绍,对预备役军官在服务期间所做的贡献,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肯定和褒奖,有利于激发他们履行兵役义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和导向。 

我国将修法规范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陈菲)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预备役军官法则是一部规范预备役军官制度的重要法律。22日,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自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军在新的起点上军事斗争准备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增多,需要对预备役军官法中的一些内容,诸如预备役军官的储备结构、选拔配备、动员征召、教育培训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由于我国的各项改革深入发展,分配方式、利益关系等发生变化,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也需要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这次修改预备役军官法,将以国防法和兵役法为依据,以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进一步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为目标,在总结预备役军官法实施1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同时,借鉴国外预备役军官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使这部法律更加适应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适应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来的10章56条调整为11章65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这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充实完善了预备役军官动员征召的规定,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充实完善动员征召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陈菲)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充实完善了动员征召的规定,增加了“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明确了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立即返回。

    据介绍,增设这一章,其主要目的一是充分体现国防法律的特色,增强法律对战时军事行为的调整功能,为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依法动员、依法征召;二是注重征召内容的完整性,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为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依据;三是着眼于强化预备役军官的使命意识,使他们随时准备依法应召,遂行作战任务,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

我国拟修法规范预备役军官管理 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陈菲)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了预备役军官管理部门之中,建立了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的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据介绍,作这样的调整,主要鉴于预备役军官亦军亦民,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职责,因而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建立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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