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我国积极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卫敏丽、赵超、崔清新)“妇女能顶半边天”。妇女在我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贯彻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妇联组织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以及劳动、财产等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多方配合共同为妇女维权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央和部分省(区、市)建立了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劳动、妇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妇女维权工作协调组,强化维权协调职能。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妇女维权工作协调组的各成员单位积极建立维权服务机构,搭建服务妇女的维权平台。法院系统建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检察机关设立了“妇女维权岗”,司法部门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妇联系统健全了四级信访网络,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在城乡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站(点)等妇女维权保障机构和设施。
“全国上下逐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工作格局。”对此,李建国表示。
与此同时,我国完善政策法规,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制度保障,并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以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李建国介绍,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人大提高了1.2个百分点,十一届全国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政协提高了0.9个百分点。
从法律上平等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任重而道远
从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是比较好的,但要使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达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仍然任重道远。李建国介绍,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
——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四是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一是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二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三是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过低。
“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李建国说。
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保障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要突出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执法自觉性,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继续通过各类大众传媒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在提高妇女参政比例方面,一是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建议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二是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任用。多给女干部提供在重要岗位上工作和锻炼的机会,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素质,逐步壮大女干部队伍。三是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加村民自治。
在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方面,要通过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专项规定,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等措施,努力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
此外,要通过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的研究和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抓紧研究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尺度,解决相关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我国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李建国表示,我国已采取多种措施,着力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一是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妇女就业。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推进适合妇女就业的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对吸纳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对自主创业的女性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扶持。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级妇联组织专门开展了“全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这一系列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就业,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为4579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254万人。
二是努力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将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评选标准。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43%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比2005年提升8个百分点;有43%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比2005年提升13个百分点。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鼓励和引导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80%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企业73万多户。
三是生育保险的覆盖率有所提高。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生育保险的覆盖率由2005年的47%提高到2007年的60%。生育保险的逐步推广,对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我国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23日说,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改善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但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李建国表示,妇女参政水平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人大提高了1.2个百分点,十一届全国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政协提高了0.9个百分点;二是大力选拔和任用女干部。2005年以来全国女干部数量稳中有升,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大体稳定在23%左右,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16.5%左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的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由1999年的31.5%逐年上升到2009年的42.5%;三是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当选率明显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1.7%,比200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李建国指出,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在换届选举中,尽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人选都能按规定比例提名,但由于缺乏有效措施的保障等多种因素,女性候选人落选的较多。大家普遍反映,女领导干部“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教科文卫等部门的多,经济金融部门的少”。2008年换届后仍有相当数量的村委会中没有女性成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更低,只有1%-2%,这一现状与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
李建国:就业中仍存在隐性性别歧视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23日表示,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比较好,但要使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达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仍然任重道远。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李建国说,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李建国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偏好聘用男性,或者内部掌握“不要女性”,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
与此同时,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认真履行;有些企业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落实,甚至让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特别是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时,往往把女职工作为首先裁减的对象。另外,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一些地方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不到位,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这种做法既影响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了招用女职工的企业的负担,也直接导致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加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就业的难度。
李建国还指出,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这部分妇女过早退休,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她们晋升、发展空间,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李建国表示,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李建国说,经过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共同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从2005年到2009年,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受理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由2万件下降到1.1万件,下降了45%;占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比重由5.4%下降到4.6%。
不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应抓紧研究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一是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的研究,二是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四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李建国:健全四项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吴晶)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李建国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
在进一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中,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健全四项机制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出台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充分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应更多关注并努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维权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增强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推动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
——健全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拓宽妇女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鼓励支持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妇联组织要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妇女群众的沟通平台,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诉求,引导妇女群众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
——健全妇女矛盾调处机制。要总结推广妇联干部和基层妇女代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维权合议庭”、“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等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努力把妇女权益方面的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