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澳门7月12日电 澳门特区政府公报12日刊登行政长官崔世安批示。为维护行政当局公正无私及廉洁奉公形象,行政长官可以拒绝或有条件许可领导职务的在位者及已卸任者在终止职务后拟从事私人业务的请求。
根据《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正、副局长等属于领导职务的在位者及已卸任者,如计划自其定期委任终止之日起计6个月内从事私人业务者,应事先向行政长官申请许可。
当天刊登的批示列明5种行政长官可拒绝许可的情况,包括领导级官员准备任职的私人机构是官员离任前1年内所监管的对象;官员曾代表行政当局与这家私人机构签订合同;官员曾参与向拟前往从事私人机构或与该机构存有支配关系的其他实体提供财务或税务鼓励的程序;官员曾参与涉及这家机构的任何公共政策及决策;官员曾因其职务而取得数据、文件及其他材料,使其本人或拟前往从事的私人机构取得竞争优势。
据悉,这一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为回应公众诉求,澳门特区政府此前一直积极推进和完善领导及主管人员的管理制度,通过增设对一些较高级别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评审制度,并且对有关人员离职后从事私人业务作出限制,起到制约监管的作用,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