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7月26日电(记者 周润健)《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004年,天津市实施了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天津市又实施了农民素质提高工程。这两个工程的实施,为《条例》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今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获得表决通过。这部《条例》对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原则、发展规划、培训主体、经费保障、组织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天津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依照条例规定在天津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
根据该《条例》,天津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也将主要用于“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三个方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润兰在26日召开的该条例贯彻动员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保障天津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进程,对于全面提高天津农民的综合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教育处处长王青立在动员会指出,多年来,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亿万农民通过接受培训,提高了素质和技能水平,拓宽了就业门路,实现了增收致富的愿望,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上存在事随人走、培训跟着项目跑的现象,随意性大,不确定性因素多,为农民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带来了困难。
王青立表示,天津出台的《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农民教育培训法规,开启了我国农民教育培训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对其他地区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工作和推动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迈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