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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试行办法 11类引进人才可办理常住户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8月18日电(记者 黄安琪)上海市政府日前公布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根据此办法,11类在上海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的引进人才可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在上海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上海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上海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上海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上海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在上海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据了解,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该办法。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合格人员信息将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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