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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进"职代会"全覆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9月26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推进企业“职代会”全覆盖。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刘奇在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促进所有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将有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并就上述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职工代表大会还要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据了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被派遣劳动者比较多的企业,要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截至目前,浙江省已经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涵盖单位数为14.69万余家,建制率为68%。

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工会可发整改意见书

    新华社杭州9月26日电(记者岳德亮)记者25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工会可发整改意见书。

    据浙江省总工会负责人介绍,该条例使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更清晰,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组织者,依法承担推进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实施的任务。

    在确定责任主体的同时,浙江省的这部地方性法规还赋予工会新的手段和资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的,可以给企业发出整改意见书,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近年来,浙江省工会组织覆盖面和会员规模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基层工会11万家,会员1300多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会员数1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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