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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鼓励林地使用权流转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昆明10月1日电(记者王研)记者从云南省林业厅获悉,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鼓励林地使用权流转,但要到林权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不改变林地用途、权属无争议等为前提。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交易双方在林权服务中心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同时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云南省明确,使用权流转的林地应当为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没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的,流转时要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时,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流转时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张耀武介绍,截至去年底,全省已排查山林纠纷16万多起,纠纷涉及国有、集体、个人和非公经济主体等多种林权权益人。为此,《条例》对受到广泛关注的林地权属问题做出了规定: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行调解或者处理。其中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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