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日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停止流通的货币应该说也是货币,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行为,为何以诈骗罪而非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了其中原由。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骗取钱财,而非通过对伪造的货币进行正常使用来获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公共信用。此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和侵害客体两个方面均与伪造货币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以诈骗罪追究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行为的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伪造停止流通货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只有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行为才构成诈骗罪。至于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诈骗罪的定罪。
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成为假币犯罪打击对象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杨维汉)“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出了上述规定。
一般情况下,贵金属纪念币主要用于投资和收藏,而这个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将伪造、变造贵金属纪念币列为假币犯罪打击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了其中理由:第一,贵金属纪念币作为国家货币具有法定性。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第二,贵金属纪念币发行要素规范,发售行为严肃,与其他形式的人民币并无不同。第三,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符合货币犯罪的侵害客体。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货币的公共信用。第四,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除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之外,此类行为还扰乱了钱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