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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前向全市商业企业发提醒函 稳定市场价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天津11月26日电(记者邹兰)记者26日获悉,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向全市商业企业发出《关于商业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提醒函》,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在刚刚发出的《关于商业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提醒函》中,天津市发改委就五大类问题进一步提醒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不得以抬高等级、缺斤少两、短缺数量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进行商品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蒙骗消费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得违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表示,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据了解,为及时发现市场价格异动,天津市发改委还确定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已向全市公布。

    11月中旬以来,天津市不断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供应。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八项政策措施,市发改委组织开展了生活必需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全市开通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取消相关收费等。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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