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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实施在即 海关总署提醒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王优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海关总署28日提醒企业及时申领原产地证书。

    据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原产地证书就像货物的“身份证”。只有证明货物为大陆或台湾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ECFA优惠关税待遇。两岸海关已就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规则相关操作程序达成一致,有关文件将于近日由两岸主管部门发布。为确保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有关货物按优惠关税待遇顺利通关,进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海关发布的公告。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即将进口或出口属于ECFA早收计划范围和被视为大陆或台湾原产产品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的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海关提醒企业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注意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原产地证书样式必须符合早收计划相关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二是原产地证书应按照原产地证书背页“填写须知”正确填制,例如: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产品描述可辅以英文;货物的税号编码应填写进口方8位编码等;三是证书署名和盖章应符合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海关同时指出,如果出现下面情况,将影响到企业享受优惠关税:进口货物经认定不具备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资格;进口货物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的规定;原产地证书未按填写须知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税号前8位、数量、重量、包装唛头、编号、包装件数或种类等内容与所申报的货物不相符;进口商或被请求协助核查的出口方未能于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20天内提供资料或书面核查结果;一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强调,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收计划生效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因此,享受早期收获计划关税优惠的产品,进口人必须持有两岸签证机构2011年1月1日以后(包括当日)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应于1月1日以后(包括当日)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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